貨物的堆裝及穩固
第34條
(1) 本地船隻所運載的貨物的裝載、堆裝及穩固的方式,須以盡量減低對該船隻的安全及對其上的人的健康及安全造成危險為準。 (2) 本地船隻上載於貨物單元內的貨物在貨物單元內的包裝及穩固的方式,須以盡量減低對該船隻的安全及對其上的人的健康及安全造成危險為準。 (3) 將重型貨物或尺寸不正常的貨物裝載上本地船隻的方式,或在本地船隻上運輸重型貨物或尺寸不正常的貨物的方式 —— (a) 須以盡量減低對該船隻的結構造成損毀的風險為準;及 (b) 須以確保該船隻在所有可能出現的海面情況下及在航程的所有階段中仍能保持足夠的穩定性及乾舷為準。 (4) 本地船隻所運載的貨物的裝載、堆裝及穩固的方式,須以防止該貨物墮海喪失為準。 (5) 如第(1)或(4)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6) 如第(2)款遭違反,有關貨物的付運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7) 如第(3)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及掌管將有關貨物裝載上有關船隻的該船隻的船員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8) 在就第(5)、(6)或(7)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9) 在本條中 —— 貨物單元 (cargo unit)指由若干件貨物藉着某種盛器(船隻的結構性貨艙除外)而合併而成的單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