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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已收到關乎有包裝的危險貨物的危險貨物聲明,否則該船東或該船長不得接受該貨物以由該船隻運載,或接收該貨物上船以由該船隻運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6部 — 本地船隻上的貨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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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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