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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凡關乎危險貨物而就第34B、34C、34D、34E或34F條所訂罪行提起法律程序,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被告人 —— (a) 既非知道,亦非應該知道有關貨物是危險貨物;或 (b) 沒有合理理由懷疑有關貨物是危險貨物,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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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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