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留許可證的複本
第43條
(1) 處長如信納任何停留許可證已遭意外損毀、污損或遺失,可應向他提出的書面申請,批出該許可證的複本。 (2) 根據第(1)款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的複本,其顯眼處須有英文字“DUPLICATE”及中文字“複本”的批註。 (3) 根據第(1)款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的複本,即視為根據第41(3)條批出的許可證。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3條
停留許可證的複本
(1) 處長如信納任何停留許可證已遭意外損毀、污損或遺失,可應向他提出的書面申請,批出該許可證的複本。 (2) 根據第(1)款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的複本,其顯眼處須有英文字“DUPLICATE”及中文字“複本”的批註。 (3) 根據第(1)款批出的停留許可證的複本,即視為根據第41(3)條批出的許可證。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