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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提起的上訴所針對的決定,在該上訴被處置、撤回或放棄之前,須停止具有任何效力,但在以下情況下則除外 —— (a) 處長認為該決定須基於安全或公眾利益的理由而繼續有效;及 (b) 有關決定的通知 —— (i) 載有一項(a)段所提述的意見的陳述;並 (ii) 述明該意見所基於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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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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