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沒有投購保險的情況下進入
第49條
(1) 任何(e)段船隻除非有符合第50(1)條的保險就它在香港水域內的使用而具有效力,否則該船隻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2)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9條
禁止在沒有投購保險的情況下進入
(1) 任何(e)段船隻除非有符合第50(1)條的保險就它在香港水域內的使用而具有效力,否則該船隻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2)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