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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9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9條

禁止在沒有投購保險的情況下進入

第49條

(1) 任何(e)段船隻除非有符合第50(1)條的保險就它在香港水域內的使用而具有效力,否則該船隻不得進入香港水域。 (2)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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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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