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為施行第(1)款,在本條例第23D(1)(c)、(2)及(3)條中 —— (a) 凡提述本地船隻,須視為提述(e)段船隻; (b) 凡提述保單或保險單,則包括提述彌償安排; (c) 凡提述受保人或受保的人,則包括提述根據任何彌償安排而獲提供彌償權利的人;及 (d) 凡提述保險人,則包括提述根據任何彌償安排而提供彌償權利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