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給予的通知須載有 —— (a) 有關船隻的船名; (b) 有關船東的姓名或名稱; (c) 獲委任為代理人的人的姓名或名稱、電話號碼及其香港地址; (d) 有關船東作出的述明他已委任有關人士作為他的代理人的陳述; (e) 有關人士作出的述明他已接受委任作為有關船東的代理人的陳述; (f) 委任日期;及 (g) 有關船東的簽署或(如適用的話)其公司印章,及有關代理人的簽署或(如適用的話)其公司印章。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給予的通知須載有 —— (a) 有關船隻的船名; (b) 有關船東的姓名或名稱; (c) 獲委任為代理人的人的姓名或名稱、電話號碼及其香港地址; (d) 有關船東作出的述明他已委任有關人士作為他的代理人的陳述; (e) 有關人士作出的述明他已接受委任作為有關船東的代理人的陳述; (f) 委任日期;及 (g) 有關船東的簽署或(如適用的話)其公司印章,及有關代理人的簽署或(如適用的話)其公司印章。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