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在本條中,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sufficient means of identification) —— (a) 就任何持有有效身分證的個人而言,包括該身分證; (b)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而言,指根據該公司據以組成及註冊的條例而就該公司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 (c)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指根據該公司據以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條例而就該公司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條
在本條中,足以識別身分的資料 (sufficient means of identification) —— (a) 就任何持有有效身分證的個人而言,包括該身分證; (b)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公司而言,指根據該公司據以組成及註冊的條例而就該公司發出的公司註冊證明書;或 (c) 就《公司條例》(第622章)第2(1)條所界定的註冊非香港公司而言,指根據該公司據以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的條例而就該公司發出的註冊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