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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處長在接獲根據第(1)款給予的終止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給予該通知書的人發出接獲該通知書的確認。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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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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