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處長在接獲根據第(1)款給予的終止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給予該通知書的人發出接獲該通知書的確認。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處長在接獲根據第(1)款給予的終止通知後,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以書面向給予該通知書的人發出接獲該通知書的確認。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