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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3條

擁有權的變更

第53條

(1) 本條適用於任何領有有效停留許可證的(e)段船隻。 (2) 如本條適用的任何(e)段船隻的船東不再是該船隻的船東,他須在不再是該船隻的船東的7天內,將該事以書面通知處長。 (3) 如任何人成為本條適用的任何(e)段船隻的船東,他須在成為該船隻的船東的7天內,將該事以書面通知處長。 (4)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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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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