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2)或(3)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