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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5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5條

船隻的船名的展示

第55條

(1) 任何(e)段船隻的甲板室兩邊或其船體兩邊的當眼處,須時刻髹有或永久附加有該船隻的船名。 (2) 按照第(1)款髹在或附加於任何(e)段船隻上的該船隻的船名,在任何時間均不得被掩蔽。 (3) 如第(1)或(2)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2級罰款。 (4) 在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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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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