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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在就第(3)款所訂罪行而進行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避免犯該罪行,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8部 — 對(e)段船隻的規管、管制以及(e)段船隻的使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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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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