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範圍
第57條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部適用於 —— (a) 總噸位超過300噸的(e)段船隻; (b) 根據本條例第24條發出的指示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的本地船隻((a)段指明的本地船隻除外);及 (c) 根據附加於牌照或許可證(根據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批出者)上的條件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的本地船隻((a)或(b)段指明的本地船隻除外)。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7條
適用範圍
除另有明文規定外,本部適用於 —— (a) 總噸位超過300噸的(e)段船隻; (b) 根據本條例第24條發出的指示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的本地船隻((a)段指明的本地船隻除外);及 (c) 根據附加於牌照或許可證(根據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批出者)上的條件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的本地船隻((a)或(b)段指明的本地船隻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