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指明本地船隻上,須有能以任何甚高頻頻道操作的用以進行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的無線電話裝備。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在指明本地船隻上,須有能以任何甚高頻頻道操作的用以進行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的無線電話裝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