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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 —— (a) 由在《管制規例》附表1第2欄描述的任何甚高頻區段內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或 (b) 由在即將從香港以外的水域進入該區段的指明本地船隻上的人, 根據本部進行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不得以在該附表第1欄內與該區段的相對之處指明的甚高頻頻道以外的頻道傳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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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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