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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上的人,不得進行船與船之間的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但按照《電訊條例》(第106章)第10條進行者除外。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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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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