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指明本地船隻或總噸位不超過300噸的(e)段船隻在進入香港水域之前,該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 —— (a) 按照第(2)款藉知會向處長申請允許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b) 在該知會中提供附表3指明的資料。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任何指明本地船隻或總噸位不超過300噸的(e)段船隻在進入香港水域之前,該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須 —— (a) 按照第(2)款藉知會向處長申請允許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b) 在該知會中提供附表3指明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