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因為任何船隻的上一個停靠港口接近香港水域,以致不可能以知會的方式遵守第(1)款,該船隻的船長須在緊接該船隻離開該港口而循進入香港水域的航向航行之後,立即 —— (a) 藉報告向處長申請允許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b) 在該報告中提供附表3指明的資料。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凡因為任何船隻的上一個停靠港口接近香港水域,以致不可能以知會的方式遵守第(1)款,該船隻的船長須在緊接該船隻離開該港口而循進入香港水域的航向航行之後,立即 —— (a) 藉報告向處長申請允許該船隻進入香港水域;及 (b) 在該報告中提供附表3指明的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