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有根據本條提出的要求允許某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申請,處長可 —— (a) 根據本條例第64(1)(a)條發出指示拒絕給予允許;或 (b) 給予允許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合適的資料或向該申請人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包括根據本條例第24條發出的任何指示)。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4條
凡有根據本條提出的要求允許某船隻進入香港水域的申請,處長可 —— (a) 根據本條例第64(1)(a)條發出指示拒絕給予允許;或 (b) 給予允許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向申請人提供他認為合適的資料或向該申請人發出他認為合適的指示(包括根據本條例第24條發出的任何指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