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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6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63條

到達報告

第63條

凡任何指明本地船隻到達香港水域,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船隻到達一事,並在該報告中提供該船隻到達的時間及該船隻現時的位置。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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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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