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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第1條

指明本地船隻為在香港水域內移動而進入在航狀態前,該船隻的船長須 —— (a) 就該船隻擬移動一事作出報告; (b) 要求允許該次移動;及 (c) 在報告中提供第(2)款指明的所有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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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