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現為施行第(1)(c)款,指明以下資料 —— (a) 該船隻的船名; (b) 該船隻的呼叫信號(如有的話); (c) 該船隻現時的位置; (d) 該船隻擬往的泊位或其他位置; (e) 該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f)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合理地規定的其他資料,包括該船隻的船長擬在該次移動過程中進行試航的意向。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現為施行第(1)(c)款,指明以下資料 —— (a) 該船隻的船名; (b) 該船隻的呼叫信號(如有的話); (c) 該船隻現時的位置; (d) 該船隻擬往的泊位或其他位置; (e) 該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f)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合理地規定的其他資料,包括該船隻的船長擬在該次移動過程中進行試航的意向。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