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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68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68條

駛離報告

第68條

(1) 指明本地船隻為駛離香港水域而進入在航狀態前,該船隻的船長須 —— (a) 就該船隻擬駛離一事作出報告; (b) 要求允許該次駛離;及 (c) 在報告中提供第(2)款指明的所有資料。 (2) 現為施行第(1)(c)款,指明以下資料 —— (a) 該船隻的船名; (b) 該船隻的呼叫信號(如有的話); (c) 該船隻現時的位置; (d) 根據第6條就該船隻領取的出港證的編號; (e) 該船隻的任何特殊狀況; (f) 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合理地規定的其他資料,包括該船隻的船長擬在該次駛離前進行試航的意向。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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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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