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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1條

延擱報告

第71條

如在根據第64或68條作出報告之後的任何時間,該報告所關乎的移動或駛離(視屬何情況而定)因任何原因而延擱,有關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延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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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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