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凡任何在航於香港水域的指明本地船隻成為失控船隻,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狀況。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凡任何在航於香港水域的指明本地船隻成為失控船隻,該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狀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