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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4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4條

對時間的提述

第74條

凡在根據本部作出的報告中或在向船隻航行監察中心傳達的通訊中提述時間,該時間須 —— (a) 以香港時間表示;及 (b) 按照24小時制表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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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