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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以下情況下,第(1)款不適用 —— (a) 正有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用該頻道向該船隻傳達或自該船隻傳達; (b) 處長已就該船隻給予允許,讓該船隻以無線電話用另一頻道進行傳達;而在該情況下,除非正有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用該另一頻道向該船隻傳達或自該船隻傳達,否則須用該另一頻道維持連續的守聽值班;或 (c) 處長已根據第79(1)條授予豁免,使該船長無需維持連續的守聽值班以守聽該船隻所載的無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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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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