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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第1條

凡船隻航行監察中心鑑於在香港水域內有第(2)款指明的任何事宜,而向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發出指示,指明該船隻須於甚麼時間及地點進入香港水域、在香港水域內移動或以通過香港水域的方式移動,或駛離香港水域,該指示須獲得遵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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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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