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船隻航行監察中心鑑於在香港水域內有第(2)款指明的任何事宜,而向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發出指示,指明該船隻須於甚麼時間及地點進入香港水域、在香港水域內移動或以通過香港水域的方式移動,或駛離香港水域,該指示須獲得遵從。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凡船隻航行監察中心鑑於在香港水域內有第(2)款指明的任何事宜,而向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發出指示,指明該船隻須於甚麼時間及地點進入香港水域、在香港水域內移動或以通過香港水域的方式移動,或駛離香港水域,該指示須獲得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