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報告
第77條
(1)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觀察到任何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助航設備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等情況。 (2)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察覺到在香港水域內有第(3)款指明的任何事宜,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事宜。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事宜為 —— (a) 危及航行的危險; (b) 惡劣天氣; (c) 能見度降低; (d) 嚴重污染;及 (e) 其他危險情況。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77條
觀察報告
(1)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觀察到任何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助航設備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等情況。 (2)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察覺到在香港水域內有第(3)款指明的任何事宜,他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事宜。 (3) 為施行第(2)款而指明的事宜為 —— (a) 危及航行的危險; (b) 惡劣天氣; (c) 能見度降低; (d) 嚴重污染;及 (e) 其他危險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