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觀察到任何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助航設備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等情況。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1條
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如觀察到任何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其他船隻或助航設備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報告該等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