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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在任何指明本地船隻所載的用以進行甚高頻無線電話通訊的無線電話裝備不可能操作的期間內 —— (a) 無須遵守第75(1)條的規定; (b) 除(c)段另有規定外,無須遵守第61、62、63、64、67、68、71、72、77、78、80(2)或81條(訂明條文)的規定;及 (c) 如該船隻的船長能藉電話或其他方法作出訂明條文規定的報告,則 ——(i)須遵守該訂明條文的規定;及(ii)如訂明條文規定的報告改為藉電話或其他方法作出,即為已遵守該訂明條文要求以甚高頻頻道作出報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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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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