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訂明條文規定的報告改為藉電話或其他方法作出,即為已遵守該訂明條文要求以甚高頻頻道作出報告的規定。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如訂明條文規定的報告改為藉電話或其他方法作出,即為已遵守該訂明條文要求以甚高頻頻道作出報告的規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