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當有以下情況,有關的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處長或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 (a) 該船隻所載的無線電話裝備不可能操作;及 (b) 該無線電話裝備已恢復有效操作的狀況。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當有以下情況,有關的指明本地船隻的船長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通知處長或船隻航行監察中心 —— (a) 該船隻所載的無線電話裝備不可能操作;及 (b) 該無線電話裝備已恢復有效操作的狀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