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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8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83條

本部所訂罪行

第83條

(1) 如第58(1)或(2)或60(1)或(3)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 (2) 如第62、63、64、67、68、71、78、81或82(1)、(2)(b)或(3)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3) 如第59(1)、(2)、(3)或(4)、61、72(1)、(2)、(3)或(4)、75(1)、77(1)或(2)或80(2)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4) 如根據第76條發出的指示或附加於根據第79(1)條授予的豁免的條件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5) 如第73(1)或(2)或74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報告所關乎的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6) 凡任何屬根據第64條作出的報告的標的之指明本地船隻在沒有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給予的允許下開始擬作的移動,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7) 凡任何屬根據第68條作出的報告的標的之指明本地船隻在沒有船隻航行監察中心給予的允許下開始擬作的駛離,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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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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