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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如第59(1)、(2)、(3)或(4)、61、72(1)、(2)、(3)或(4)、75(1)、77(1)或(2)或80(2)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9部 — 船隻航行監察服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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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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