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第59(1)、(2)、(3)或(4)、61、72(1)、(2)、(3)或(4)、75(1)、77(1)或(2)或80(2)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如第59(1)、(2)、(3)或(4)、61、72(1)、(2)、(3)或(4)、75(1)、77(1)或(2)或80(2)條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