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在香港水域內將原木或其他木材(鋸開的木材除外)從任何本地船隻卸下至另一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在香港水域內將原木或其他木材(鋸開的木材除外)從任何本地船隻卸下至另一船隻(不論是否本地船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