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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86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86條

進行試航

第86條

(1) 本條適用於 —— (a) (e)段船隻;及 (b) 根據本條例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例須參與船隻航行監察服務的任何其他本地船隻。 (2)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不得在香港水域內就本條適用的任何船隻進行試航。 (3) 如第(2)款遭違反,有關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3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對在香港水域內的活動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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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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