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競賽活動的管制
第87條
(1) 除非獲處長允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舉行或籌辦任何會或相當可能會對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船隻的航行或任何人的安全造成干擾的指明競賽活動。 (2) 凡任何指明競賽活動在香港水域的任何部分內舉行,處長可為任何人的安全而 —— (a) 禁止或規管在該水域部分附近之內或之上的所有來往交通;及 (b) 向該活動的籌辦人及任何參與該活動的人發出處長認為合適的指示。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或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禁止或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 (4) 在本條中,指明競賽活動 (specified racing event)指 —— (a) 船艇競賽或任何其他類似活動;或 (b) 游泳比賽或任何其他類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