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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1)款就任何船隻聚集活動給予的通知,須載有以下資料 —— (a) 籌辦該聚集活動的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b) 該聚集活動的目的及主題; (c) 該聚集活動的日期、開始時間及持續時間; (d) 參加該聚集活動的船隻將會駛經的航線; (e) 將會在與該聚集活動有關連的情況下進行的活動的詳細活動內容說明;及 (f) 處長為規管擬舉行該聚集活動的香港水域部分附近之內或之上的所有來往交通而合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對在香港水域內的活動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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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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