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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2條

處長須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及他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方式,將施加第(1)款所指的禁止一事公布。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對在香港水域內的活動的管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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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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