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當任何本地船隻正被用以拖曳任何人(不論該人是否乘踏在水面滑行裝置上)時,該船隻的船長於該船隻上須由符合以下說明的另一人陪同 —— (a) 不少於18歲;及 (b) 被該船長指派負責將發生在正被拖曳的人身上的任何意外通知該船長。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當任何本地船隻正被用以拖曳任何人(不論該人是否乘踏在水面滑行裝置上)時,該船隻的船長於該船隻上須由符合以下說明的另一人陪同 —— (a) 不少於18歲;及 (b) 被該船長指派負責將發生在正被拖曳的人身上的任何意外通知該船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