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 款在以下情況下不適用 —— (a) 交付燃料的船隻屬被建造或改裝以供運載散裝石油產品或散裝燃料之用的船隻;而且 (b) 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獲符合 —— (i) 交付燃料的船隻在附表4指明的範圍內碇泊,或繫泊於在該範圍內的繫泊浮標; (ii) 獲交付燃料的船隻緊靠任何碼頭而停泊,或在專用碇泊處或在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56條宣布為維多利亞港口的香港水域範圍內碇泊或繫泊。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2條
第(1) 款在以下情況下不適用 —— (a) 交付燃料的船隻屬被建造或改裝以供運載散裝石油產品或散裝燃料之用的船隻;而且 (b) 以下其中一項條件獲符合 —— (i) 交付燃料的船隻在附表4指明的範圍內碇泊,或繫泊於在該範圍內的繫泊浮標; (ii) 獲交付燃料的船隻緊靠任何碼頭而停泊,或在專用碇泊處或在根據《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第56條宣布為維多利亞港口的香港水域範圍內碇泊或繫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