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如第(1) 款遭違反 —— (a) 交付燃料的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及 (b) 獲交付燃料的船隻的船東、其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部 — 對在香港水域內的活動的管制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