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可藉公告發出指引或指示
第91C條
(1) 處長可就大型海上活動,藉公告發出指引或指示。 (2) 處長可在有關公告中,就有關活動而指明 —— (a) 某香港水域範圍;及 (b) 關乎該指明範圍的某段期間。 (3) 處長須在海事處網站發布有關公告,或以適合於令受該公告影響的人知悉該公告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布該公告。 (4) 根據第(1)款發出的公告不是附屬法例。 (5) 在本條中 —— 大型海上活動 (major event at sea)指本地船隻處於某香港水域範圍內的情況,而該情況是處長認為有可能顯著地提高海事意外的風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