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處長須在海事處網站發布有關公告,或以適合於令受該公告影響的人知悉該公告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布該公告。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處長須在海事處網站發布有關公告,或以適合於令受該公告影響的人知悉該公告的任何其他方式,發布該公告。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