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船長或其他船員提供詳情
第91H條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說明而並非兒童的人 —— (a) 該人正登上符合以下情況的本地船隻或正逗留在該船上:該船隻於有關指明期間處於某指明範圍內;或 (b) 該人尋求登上符合以下情況的本地船隻或正逗留在該船上:該船隻將於有關指明期間處於某指明範圍內。 (2) 如有關船隻的船長或船員要求有關人士提供第91G(2)(a)條指明的詳情,該人須向該船長或該船員提供該詳情。 (3) 任何人 —— (a) 沒有按照第(2)款提供有關詳情;或 (b) 提供任何虛假的詳情以充作遵從第(2)款, 即屬犯罪。 (4) 任何人犯第(3)款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5) 被控犯第(3)(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對沒有提供有關詳情一事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6) 被控犯第(3)(b)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對提供有關虛假詳情一事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