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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 —— (a) 沒有按照第(2)款提供有關詳情;或 (b) 提供任何虛假的詳情以充作遵從第(2)款, 即屬犯罪。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0A部 — 關乎在大型海上活動期間的乘客安全的規定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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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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