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被控犯第(3)(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對沒有提供有關詳情一事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商船(本地船隻)(一般)規例 第5條
被控犯第(3)(a)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在指稱的罪行發生時,自己對沒有提供有關詳情一事有合理辯解,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